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17 浏览次数:0次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我院地理科学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特色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特色,加快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满足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的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急需的原则,建设特色专业要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专业改革,丰富专业内涵,提升专业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内外竞争力,根据学校特色专业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的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按照“思想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科研先进”的要求,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依据,立足于夯实专科基础、前瞻本科办学,更新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构筑专业建设高地,打造专业建设精品,全增强全面发展的竞争力。
第四条 积极推进特色专业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等,使专业建设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
第五条 以特色专业为支撑,推动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把我院的地理科学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建成办学思想、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的全国一流优势专业。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思想领先原则。用现代教育思想和观点来建设专业,科学布局,优化结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本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第七条创新原则。在特色专业建设过程中,力求注重建设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方式创新,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加大建设和改革力度。
第四章 特色专业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 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4年。
第九条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地理科学专业由资环学院院长葛京凤教授负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由资环学院副院长张军海教授负责。负责对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及日常管理等,并定期向学校汇报专业建设进展情况,保证按期达到或超过专业建设预期目标。
第十条 学院负有配套支持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学院应加强对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在专业建设期间,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特色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
第五章 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特色专业建设要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若确需调整预算项目,需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特色专业建设专项基金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和学院教学院长签字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建设特色专业调研、考察等业务费支出。
(3)特色专业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印刷费和办公费。
(4)特色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以及购置专业教学用书、刊登教学论文等必要开支等。
(5)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十五条 各特色专业要对特色专业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做好阶段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要阶段性地对特色专业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第十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期满后,要根据教育部特色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和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提交相关材料准备验收。
2010年9月